2022年中日证券投资基金制度比较(附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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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记载内容:(1)重要提示及目录;(2)基金简介;(3)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4)管理人报告;(5)托管人报告;(6)半年度报告;(7)半年度财务报表;(8)投资组合报告;(9)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10)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11)重大事件揭示;(12)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13)备查文件目录。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1)公开出版资料;(2)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3)海报、户外广告;(4)电视、电影、广播、自媒体、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微信及其他音像或者通讯资料;(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记载内容:(1)重要提示;(2)基金产品概况;(3)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4)管理人报告;(5)投资组合报告;(6)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7)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8)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9)备查文件目录。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尤其2018年以来,各项开放措施频频推出并接连落地实施,成绩斐然,这将为日方积极参与中国金融业改革与开放进程,以及中资金融机构深化与日方合作提供广阔空间。在中国公募基金行业24年的发展历程中,始终伴随着不断的对外开放与国际业务的有序开展,无论是QDII、QFII业务不断扩容,以香港市场为试点的互通互联机制及基金互认机制,还是按照既定计划逐步放宽并取消外资机构对中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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