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新规鼓励企业升级厂房:年产出强度不低于4200元/㎡
10月8日,中山出台《关于支持和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细则》以盘活土地、保障效益,产业集聚、整合资源,严格监管、严控风险为原则,对企业建设的高标准厂房的项目开发主体、项目建设指标与经济指标、厂房技术指标等方面制定了详细要求。
《细则》规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项目开发主体(即土地权利人)必须是制造业企业。开发主体可利用存量的工业地(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通过新建厂房、厂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建设高标准厂房。
在建设指标方面,《细则》规定建设项目应在签订监管协议书后半年内办理好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在获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验收备案)。主要建筑设有大面积地下室,对工期要求较长的项目,可延长半年竣工验收。项目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半年内投产。
在经济指标方面,《细则》规定项目投产后年产出强度不低于4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项目投产后年税收强度不低于30万元/亩(用地面积)且不低于1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在厂房技术指标方面,《细则》规定项目用地面积不小于30亩,建筑首层高度不低于6米,二层及以上楼层层高不低于4.5米,工业用地内的生产辅助建筑面积的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容积率在2.0及以上,建筑密度不小于35%等具体细则。
此外,针对涉及分割转让的地块,《细则》还规定了分割转让条件、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分配、自持比例及时间、预售与转让相关要求等项目建设实施细则。
符合建设高标准厂房要求的项目单位,需先与镇街政府协商,递交项目策划书,再办理规划报建、施工报建、规划条件核实。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向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其中,项目需分割转让的,项目单位和受让单位应共同与镇街政府协商,并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核算自持时限、再次转让时限,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项中注记限制转让的起止时限等。
据悉,《细则》由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研究,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后将进一步盘活工业用地,促进中山经济发展。
【采写】南方日报见习记者 陈少宏
【作者】 陈少宏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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